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3/10/312.違規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103年5月21至6月10日派員對本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缺失事項情事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糾正4.預計改善措施:針對受查所發現之缺失事項,本公司已檢討並改善情形已向主管機關函覆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