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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洩密與否 看實質非形式

中央商情網/ 2014.10.31 00:00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2014年10月31日電)檢調偵辦頂新劣油案,衍生屏東縣衛生局將衛福部密件公文外流頂新的案外案。法界今天表示,如同警方事先洩漏臨檢情資給不法業者,就算沒有機密公文形式,照樣構成洩密刑責。

政府查食安公文竟外洩到受調查者手中,引發各界關注,最後確認公文是屏東縣衛生局稽查員蔡青蓉所流出。屏東縣政府表示,蔡青蓉是誤傳給頂新,電子郵件內容是「奉許次長(衛福部次長)指示,請儘速同步赴頂新公司稽查越南進口油脂」,文件僅重要性標示「高」,不是機密公文。

律師曾益盛表示,只要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利害關係而應保守秘密」,就符合所謂公務機密,不是看形式上有沒有蓋註機密字樣或公文格式,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112號就有明確判決。

曾益盛指出,實務上常見員警提前將臨檢情資洩漏給不法業者,即便員警並非交付正式公文,同樣已構成洩密。衛福部交付地方衛生局資料,並指示稽查特定業者,卻提前被該業者知悉,洩漏文件的地方衛生局恐構成刑法第132條洩密罪。

律師孫正華也表示,文件有無列密等並非唯一,主要還是看洩漏事項,有無導致國家政務或事務利害關係受損;此外,刑法第132條對洩密過失犯也有罰則,也就是說,縱然最後被告確因疏失導致機密外洩,仍需負刑責。

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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