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蔡丁貴在民國102年4月11日申請籌組「台灣紅十字會」,內政部函覆,以蔡男申請的「台灣紅十字會」與「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易造成誤認而不准。蔡後來向行政院提起訴駁遭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調查發現,蔡丁貴申請籌組「台灣紅十字會」是全國性社會團體,而「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也是全國性社會團體,「台灣」與「中華民國」一般人均連想在一起,二者名稱後面的「紅十字會」4個字也完全相同,且「台灣紅十字會」的章程,有以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所規定的「白底紅十字」作為標幟。
法院認定,蔡丁貴申請籌組「台灣紅十字會」,與「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確有混淆誤認之虞,有違人民國體法的規定,原處分不准蔡丁貴申請有理,因此判蔡丁貴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