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潘男在民國101年9月酒駕開車載著同居女友、表弟前往新北市土城區的住處。不料行經國道3號土城路段時,潘男與女友發生口角,女友突然負氣打開車門跳車,導致頭部受傷、顱骨骨折,受傷倒臥在路邊。
潘男明知女友身受重傷、喪失自救能力,但為了怕酒駕被警方查緝,不但不停車救人,還逕自開車逃離。路過駕駛發現後報警處理,警消到場將傷者送醫,但已回天乏術。潘男直到事發3個小時後,才走路回現場找人。
潘男因酒駕遭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至於被控遺棄致死罪,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他在事發後曾返回現場找尋女友下落,惡行尚非甚劣,且他與女友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依遺棄致死罪判刑3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