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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唐:更正公告為電通工程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返還墊款等事訴訟判決結果之說明的事實發生日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30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當事人:本公司與電通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電通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688號2.事實發生日:103/09/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電通公司起訴請求本公司返還該公司代墊費用新台幣(下同)104,559,478元與該項金額自10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該公司於90年元月至101年4月支付本公司前董事長王燕群之薪資21,404,833元。4.處理過程:(1)因電通公司長期以來為本公司墊支包作費用,尚有前述1億455萬9478元未獲歸還,惟依雙方默契,以前皆係由本公司視情況分次且不定期償還,故本公司主張就前述墊款未還金額仍得分次返還;至於王前董事長薪資則一向由電通公司與本公司發放,電通公司從無異議,現卻要求返還,公司主張不應構成不當得利,並進行答辯。(2)本案經數次答辯與法庭審理,台北地院以本公司無分次償還之理由等,判決本公司應給付電通公司125,964,311元及其中104,559,478元自103年7月28日起、餘21,404,833元自10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該代墊包作費用原已列於成本預算內,依判決結果估列入帳,則可增加本公司之營收及損益,故對本公司之財務與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經請律師就前述判決結果出具法律意見書,本公司考量及評估上訴二審獲得改判之機率不高、公司原有給付全額薪資義務等,決定不上訴,惟授權董事長仍以維護公司最大利益為原則與電通公司協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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