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最早於一九九三年訂定「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公務員只能在中國的配偶、二親等重病或死亡時,申請赴中探病、奔喪;但擔任行政職的政務官、涉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者、任職於國安局、國防部、調查局或警察,均不得赴中。一九九五年放寬,讓在中國有三親等的九職等以下公務員赴中探親。二○○○年將探病、奔喪的條件放寬至三親等。
陳水扁上台後,二○○二年開放在中國有三親等的公務員赴中探親。二○○四年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正,將辦法改名為「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改採「原則開放、例外許可」管制公務人員赴中。
二○○六年因國、親主導修法,解禁十職等、警監四階以下人員赴中;因而配合修正許可辦法,讓未涉國安、國防的十職等、警監四階以下人員,無須再申請許可,就能自由進出中國。十一職等、警監三階以上者的探親、探病、奔喪條件,也放寬為四親等。
國安局曾警告 違規進修已達千餘人次
馬英九執政後,面對縣市長不斷申請赴中,加上兩岸交流頻繁,二○○八年兩度修正許可辦法,十一職等以上的高階文官,「不限事由」均可申請赴中,並簡化許可的申請流程;政務官、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則可申請赴中從事業務相關的公務活動及探親。
在形同完全解禁下,前國安局長蔡得勝去年底在立法院警告,公務員違規赴中進修問題嚴重,已達一千多人次;馬政府在研究多時後,終於在今年十月明文禁止公務員赴中從事任何型態的進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