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作驥透過律師發表書面聲明,表示對判決結果「深感不平」及沉重抗議,將上訴三審;張的律師凃成樞質疑高院未善盡調查責任,他們聲請傳喚6個證人,合議庭統統不傳。至於外傳張想以500萬元和解,凃表示有要談和解,但對方不接受。
被害女編劇委任律師謝智潔表示,被害人感謝司法判張有罪,但張案發後至今不認罪且態度惡劣,「應受更嚴厲制裁!」律師表示,法院不傳張所要求的證人,這是「審判長指揮英明」,這些證人不是一審已傳過,就是根本沒必要傳,張的訴訟策略就是拖字訣,不應讓張浪費司法資源。
謝智潔律師表示,案發至今,女編劇仍有創傷後症候群,且因張在電影圈頗有勢力,致被害人喪失編劇工作機會,目前僅靠積蓄度日。
102年5月13日,張邀請女編劇及拍攝電影工作人員聚餐飲酒,女編劇不勝酒力在和室休息;女編劇指控,張見她喝醉,親吻她乳頭,還咬破她的嘴唇,她叫喊抵抗,仍被迫口交再遭性侵得逞,報警驗傷後,在私處深部及胸罩等處驗出張的DNA,不過胸部並無咬痕;高院合議庭以胸部沒驗出咬痕,推定有親吻乳頭。
庭訊時,張表示當時喝酒過量,對案發經過記憶不清,就算他和對方發生性行為,也是合意性交,未強制;張的律師指被害人是演員出身,擅長內心戲及哭功,女方後來發現張已婚,不符她擇偶條件才提告,但張辯詞不被合議庭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