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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米凱莉 李珍妮判賠3百萬

中央社/ 2014.10.28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開發金副總吳春臺妻子米凱莉不滿遭李珍妮指為「小三」、「劈腿」而求償,高等法院今天判李珍妮應賠300萬元並登報道歉。全案可上訴。

李珍妮和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及開發金副總吳春臺的親子認領風波延燒,後來演變成李珍妮和米凱莉互告。

法院判決指出,李珍妮去年8月、今年1月發聲明及受訪說,「米凱莉是小咖演員,和前男友交往同居」,「米凱莉才是小三劈腿搶走吳春臺」,「下嫁是覬覦吳春臺身家財產」,「有一說是米和吳的小孩是前男友的」,米凱莉認為名譽和精神受損,向李珍妮求償新台幣1000萬元。

李珍妮則辯稱米凱莉栽贓刻意抹黑,她是根據媒體報導、常理、他人匿名電話合理懷疑米凱莉劈腿且交友複雜,才建議吳春臺去驗DNA。她和吳春臺認識在先,育有一女,如果吳春臺兒子確實是親生骨肉,「那我女兒就多了個弟弟」。她另向米凱莉提出誹謗罪告訴並求償。

一審法院認為,吳春臺與前妻離婚10多年後,才和米凱莉結婚,並非第三者,李珍妮說法不實且涉及評論他人私德,並非可受公評事項,與公共利益也無關,侵害米凱莉名譽及隱私權,判李珍妮應賠償300萬元,並在四大報頭版登報道歉。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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