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3/10/282.違規情形: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之規定不符。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4.預計改善措施:本公司已就相關流程檢視並強化。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