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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昇科: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28 00:00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40227預定發行單位總數:1000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預定發行總數-股:1000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27000認購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備註-2:備註-3: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影響,且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稀釋影響不大。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影響,且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稀釋影響不大。限制條款之內容:詳見發行辦法。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二、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總經理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年資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三)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四、發行總數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為1,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壹拾捌元整。(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授予年度 可行使比例(累計)授予第一個月起至第一年止 50%第二年 100%2.自認股權憑證發放日至屆滿第一年,若行使比例低於50%者,可延至第二年行使之。 自認股權憑證發放日至屆滿第二年,行使比例累計未達100%者,未達部份視同放棄。3.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份。(三)認購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其未行使之部份,自離職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七、行使認股權程式(一)認股人欲行使認股權時,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再統由財管部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四)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五)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式完成後發放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六)若本公司為上市/櫃或興櫃掛牌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掛牌買賣。八、簽約及保密(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簽署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九、稅賦認股權人應負擔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十、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三)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十一、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十二、其他重要事項(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等規定辦理。十三、附註本辦法於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經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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