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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法規未失效 人民可提再審

中央社/ 2014.10.24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成725號解釋,違憲法規未失效前,法院應受理人民提起的再審訴訟,予以救濟,不得主張違憲法規現階段有效而駁回。

文林苑反對戶王廣樹以及另3起案件聲請人,日前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補充解釋,因為他們原本的案子,先被認定違憲,主管法條機關必須在一定期間檢討修正後,法規即失效,但這段等待期間王廣樹等4人向各法院提起再審,卻遭法院主張違憲法規現階段有效而遭到程序駁回。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指出,大法官當初針對不同違憲法規訂下不同的失效期間,目的是要主管機關在這段期間立即修法或制訂新法,避免空窗期,但沒想到,人民(聲請人)得到違憲結果(勝訴)轉向法院聲請再審,法院卻以違憲法規現階段有效而駁回案件。

例如,王廣樹案件,大法官會議在民國102年4月間做出709號解釋,認定相關法規違憲,且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後失效,王廣樹等人在同年7月間向法院聲請再審,法院認定目前違憲法規有效,直到103年4月才無效,因此駁回案件。

李玉卿說,今天做出大法官725號解釋,人民可向法院請求再審救濟,法院須受理案件,並不得主張違憲法規現階段有效而駁回案件。

王廣樹的委任律師指出,日前已與建商和解,因此現在725號解釋出爐,已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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