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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耀:本公司股東臨時會通過與台灣威世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依法向債權人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24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3/10/242.公司名稱: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4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與台灣威世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威世光電」)合併案,合併後本公司為消滅公司,台灣威世光電為存續公司,合併基準日暫訂為103年12月31日,自合併基準日起,本公司之一切資產、負債及權利義務均由台灣威世光電概括承受。8.因應措施:向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9.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之規定辦理。(2)本公司各債權人對上開合併案如有異議,請於103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23日之期限內,檢附相關債權證明檔案,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通訊地址,逾期未表示即視為無異議。通訊地址為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43號6樓,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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