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警分局轄內郭姓民眾財物急迫之際,提供質當務品古董茶壺,簽具當票1張(面額新台幣18萬元)、本票(面額新台幣18萬元),借款同意書及切結同意書資料,貸以新台幣18萬元(預扣利息新台幣6300元),實際拿取新臺幣17萬3700元,並收取郭姓被害人薪資轉帳用之郵局存簿及提款卡方便日後扣本息之用。
黃姓犯嫌疑以每月收取利息3.5%(月息2.5%加倉棧費1%),經換算年息達42%,超出當鋪業法第11條規定「年息最高不得超過30%」及第20條規定「當鋪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及倉棧費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5%」,合計上限35%之規定,顯有利息與借款本息為不相當之重利。
田中警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楊頌丞、偵查佐李國銘、許勝柏等3員於接獲被害人報案後,通知黃嫌到案說明,全案依重利罪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