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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永冠:代子公司永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三款規定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23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10/2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寧波永祥鑄造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直接及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權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302199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5215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215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43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供子公司寧波永祥鑄造有限公司短期資金融通使用。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287397(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255495.計息方式:由收到借款金額當日開始計算,以年利率4%計息,每三個月支付一次利息。6.還款之:(1)條件:於借款到期日一次償還。(2)日期:依動撥日起算一年內償還,最遲不逾民國104年11月1日。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14762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3.21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幣金額為美金5,000仟元。2.匯率之折算方式以美金兌台幣匯率1:30.43。3.貸出資金之永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接受資金貸與之寧波永祥鑄造有限公司皆為本公司 百分之百持有之境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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