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陳姓婦人於民國102年6月因車禍造成右側胸壁挫傷,4天後因仍感覺右胸疼痛,為紓緩不適感,在女兒陪同下,前往理療館按摩。
起訴書指出,陳姓婦人及女兒在按摩前將車禍傷及右胸等情形告知賴姓按摩師。過程中,賴男幫陳婦按摩背部胸椎4到7椎旁肌肉群時,陳婦突然大叫喊痛,並說有聽到「啵」一聲骨頭斷裂聲。
次日陳婦前往醫院就醫,診斷出右側第3至7肋骨骨折,因而對賴姓按摩師提告。
賴姓按摩師辯稱,他知道陳婦有發生車禍,所以當天按摩就以身體左側為主,右側是按摩脊椎往右0.5公分的肌肉群,陳婦肋骨骨折並非按摩所造成。
檢察官認為,賴男所述的按摩部位,與陳婦就醫檢測出右側第3至7肋骨骨折位置相符,且陳婦車禍當時及車禍後都曾至醫院進行胸部X光檢查,並無肋骨骨折狀況,足以證明陳婦指訴遭賴男按摩壓斷肋骨,並非空穴來風,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將賴男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