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本案發生在98年6月25日,當時33歲的王男受朋友之託,持鑰匙進屋,見到小美獨自在家,且下半身只穿內褲,竟大膽跑進小美房間,將她強壓在床上,撫摸胸部、拉扯內褲。
小美嚴詞拒絕,推開王男,揚言報警,王男才悻悻然離去。警方循線揪出王男,未料,他竟冒名應訊,法院先前已依偽造署押罪,判王男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性侵案審理時,王男本來否認犯罪,直到最後一次開庭才認罪。受害的小美從此案偵查、審理時都說不想告了,指王男還年輕,想給他一次機會,希望從輕處理。不過,合議庭審酌他對小美身心造成傷害,判刑7月,無法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