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3/10/222.發生緣由:台中市政府於今日發佈新聞稿,指本公司使用劣質豬油未能及時提供正確 資訊等情事開罰300萬元。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於接獲裁處書後依規定繳納罰款。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30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提高食安規格、嚴選優良供應商,更追朔供應商上游名單, 進行二階物料管理,且加強通報程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