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日月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新台幣300萬元;廠務處長蘇炳碩等人分別依同法判處有期徒刑及緩刑,董事長張虔生獲判無罪。
環保局表示,對於司法判決表示遺憾,凸顯現行法令與人民期待已有落差,認為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的修法刻不容緩。
環保局就行政上除命日月光公司K7廠含鎳製程停工外,還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之規定裁罰日月光公司不法利得1億900多萬元,希望給日月光沉痛的教訓;但刑事上卻只罰了300萬罰金。
環保局認為,這樣的判決無法遏止大企業污染環境的行為,呼籲中央速修法遏止相關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一再發生。
另外,判決書中指環保局認定日月光公司於10月1日當天所排放銅、鎳污染量各為14及24.1公斤,法院不採信,環保局認為,日月光公司當天確實將廢水排至後勁溪,環保局依當日採樣當時的濃度4.38mg/L,換算當日污染排放量。
環保局表示,自去年加強河川污染稽查,已有26家工廠停工處分,這也宣示河川整治的決心不變,還是會努力稽查,並呼籲事業廢水的排放一定要將放流水標準當成最低標準而不是目標,才能讓高雄河川清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