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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清:公告金管會核准本公司撤銷103年度現金增資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20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1.事實發生日:103/10/202.公司名稱: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3年10月13日董事會決議撤銷103年度現金增資案,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2202號函核准。6.因應措施:(1)本公司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於接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通知之日起10內,對已收取有價證券價款,依法 加算利息返還,若因此致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 其權益受損,本公司願負賠償之責任。(2)本公司對於已繳交股款之原股東及認股人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如下: 應退還股款之計算公式: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1.38%(註1)/365】 (註1)年利率係以103年10月1日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牌告 固定利率為基準計算補償。 (註2)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如下: 本公司將依上述計算公式加計法定利息退還原股東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 實際退款日訂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應退款項將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 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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