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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承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庫藏股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20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20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02,120,3545.預定買回之期間:103/10/21~103/12/19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2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7.60~18.2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90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12次 1,013 仟股第13次 1,500 仟股第14次 1,232 仟股第15次 1,159 仟股第16次 1,226 仟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12次 100.08.09~100.10.07 原預計買回2,000仟股,實際買回1,013仟股,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已趨穩定,故雖期限屆滿但未執行完畢。第14次 101.05.23~101.07.20 原預計買回1,500仟股,實際買回1,232仟股,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已趨穩定,故雖期限屆滿但未執行完畢。第15次 101.10.30~101.12.28 原預計買回1,500仟股,實際買回1,159仟股,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已趨穩定,故雖期限屆滿但未執行完畢。第16次 102.11.15~103.01.13 原預計買回1,500仟股,實際買回1,226仟股,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已趨穩定,故雖期限屆滿但未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新台幣 7.6元至18.2元間,以21,840仟元為上限,預計買回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1,200仟股, 本次買回之股份,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二、依法令規定即為公告、申報、並於執行終了後,將執行情形提報股東會。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轉讓期間﹚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受讓人之資格﹚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程式﹚第五條 本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轉讓後之權利義務﹚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其他﹚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103年10月20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200仟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0.9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柏承科技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故無重大不利之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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