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一審判決 環團:無法遏止犯罪

中央廣播電台/沈雅雯
11 年前
日月光在去年10月間涉嫌偷排廢水污染後勁溪,一審判決4人緩刑、1人無罪,該公司則被判罰新台幣300萬元。環保團體今天(20日)接獲消息後,大呼不符合社會正義,認為這個結果形同沒有人為汙染負責,無法遏止類似案件再度發生。

喧騰一時的日月光汙染案一審結果不如環保團體預期。除了該公司被開罰新台幣300萬罰金外,被告5人均獲判緩刑或無罪。至於董事長張虔生、副總林顯堂等高層,在去年雄檢偵結時,就因不知情、沒指示,獲不起訴處分。

地球公民基金會表示,日月光是汙染後勁溪的累犯,在2011年到2013年間曾被環保局開罰25次,這次更是惡意稀釋廢水、誤導稽查員,危害下游農漁產業。他們認為,要不是上層授意,下層員工根本不敢惡意違法,但整起案件沒有追訴到董事長張虔生,所有被告又是緩刑,等於沒有人為此案負責;至於300萬元罰金,對於營收200億的大公司來說,根本是九牛一毛。

日月光5名被告是因為涉嫌偷廢水汙染河川,依公共危險等罪被提起公訴,但因罪證不足,在汙染河川部分都不起訴。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蔡卉荀說,日月光應該負有舉反證的責任,否則後勁溪所有工廠都可以為所欲為、任意偷排。她說:『(原音)我們覺得這個對後勁溪來說真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情,因為後勁溪不是只有日月光,還有很多其他家廠商,以後大家都一起排入、一起汙染,反正也找不出兇手是誰,大家都沒有罪責。所以我們認為這個判決完全沒有辦法彰顯環境正義,沒有辦法保護環境未來不會發生同樣的事情。』

環境律師詹順貴則認為,後勁溪被長期汙染是事實,只要日月光確實有偷排廢水、降低水質,就構成汙染條件,不能把偷排的單一事件跟歷史共業混為一談,而不開罰日月光。另外,高雄市環保局在事發後超過40天才去採樣水質,導致證據難以判斷,也有放水之嫌。他強調,司法有其侷限性,面對環境污染,政府機關應該加強執法、落實稽查,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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