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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成功:公告慧華投資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20 00:00
第二條 第38款1.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期:103/10/15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慧華投資有限公司3.公開收購人之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68號18樓之24.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卓越成功股份有限公司5.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卓越成功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份6.公開收購期間:民國103年8月28日至民國103年10月15日,每個營業日上午9時00分至下午3時30分。7.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收購條件已經達成。公開收購人本次公開收購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為卓越成功普通股12,000,000股,應賣股數已於民國103年9月12日超過前述最低收購數量。且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業於103年10月13日以經審一字第10300215690號函核准公開收購人慧華投資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卓越成功,並於103年10月16日收到該函文,故本公開收購條件均已成就。8.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於公開收購期間,參與應賣之卓越成功(股)普通股股份為___________股,由於公開收購人本次預定收購之最高數量為14,000,000股,故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其計算方式為應賣股數壹仟股(含)以下全數購買,應賣股數超過壹仟股者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量,公開收購人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9.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1)時間:公開收購期間屆滿(103年10月15日)後次日起算5個營業日以內(含第5個營業日,即103年10月20日前),將收購對價支付予應賣人。(2)方法:受委任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將於取得公開收購人所支付之公開收購價款後,將該等價款匯入應賣人留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帳戶,倘銀行帳戶有誤,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匯款時,受委任機構將以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支付公開收購股份之價金,由受委任機構以掛號郵寄至應賣人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之通訊地址。前述之現金計算方式,以實際向各應賣人收購之股數,乘以每股現金對價新台幣7.65元之數額,扣除證券交易稅(應由應賣人負擔)及相關稅賦(包含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匯款匯費或支票寄送郵資及其他合理必要之費用,並四捨五入至「元」為止。(3)地點:公開收購之現金對價,將由受委任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匯入應賣人留存於證券商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之銀行帳戶或寄交應賣人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之通訊地址。10.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1)時間:公開收購期間屆滿(103年10月15日)後次日起算5個營業日以內(含第5個營業日,即103年10月22日前)。(2)方法:應賣股份已撥入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者,由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撥付至公開收購人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3)地點: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重慶北路三段199號4樓。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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