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國訓隊訓練的陽耀勳昨天回應︰「我的委任律師尚未收到判決書,收到後,我們會研究如何處理。至於是否提出上訴,也要和律師再討論。」
二○○五年,陽耀勳以簽約金四千萬日幣、年薪八百萬日幣,風光加盟日本職棒軟體銀行鷹隊,並於前年與黃子銘簽約;雙方約定,陽耀勳出賽超過十場,球團享有續約選擇權。
陽耀勳主張,他打滿十場後,黃男未以書面通知續約事宜,因此他主動寄發存證信函,表明與黃終止合約。但黃男以電子郵件為證,表示自己曾告訴陽耀勳︰「只要你同意,即可討論下一年合約。」主張合約應自動延長,未到期。
黃子銘指出,陽耀勳在合約存續期間,私自與美國波拉斯經紀公司接洽,他認為陽耀勳數度違約。陽耀勳則反告黃沒提供球團翻譯、稅務人員供他諮詢與報稅,也未安排自主訓練場地,害他損失一百二十一萬餘元,要求黃賠償。
法官認為,陽擅自終止合約違約;陽反告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