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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案 陽耀勳判賠311萬

自由時報/ 2014.10.1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張筱笛、黃照敦/台北報導〕旅日球星陽岱鋼人氣居高不下,哥哥陽耀勳七月才遭美職海盜隊釋出、結束九年旅外生涯,又被旅日時期經紀人黃子銘控訴單方面終止合約,要求賠償違約金三百萬元、經紀報酬五十五萬元;陽耀勳喊冤,主張黃男沒有積極聯繫合約事宜,又未提供日文翻譯,害他損失一百二十一萬餘元;台北地院判經紀人勝訴,陽耀勳須賠償三百一十一萬餘元,黃子銘不用賠陽,仍可上訴。

目前在國訓隊訓練的陽耀勳昨天回應︰「我的委任律師尚未收到判決書,收到後,我們會研究如何處理。至於是否提出上訴,也要和律師再討論。」

二○○五年,陽耀勳以簽約金四千萬日幣、年薪八百萬日幣,風光加盟日本職棒軟體銀行鷹隊,並於前年與黃子銘簽約;雙方約定,陽耀勳出賽超過十場,球團享有續約選擇權。

陽耀勳主張,他打滿十場後,黃男未以書面通知續約事宜,因此他主動寄發存證信函,表明與黃終止合約。但黃男以電子郵件為證,表示自己曾告訴陽耀勳︰「只要你同意,即可討論下一年合約。」主張合約應自動延長,未到期。

黃子銘指出,陽耀勳在合約存續期間,私自與美國波拉斯經紀公司接洽,他認為陽耀勳數度違約。陽耀勳則反告黃沒提供球團翻譯、稅務人員供他諮詢與報稅,也未安排自主訓練場地,害他損失一百二十一萬餘元,要求黃賠償。

法官認為,陽擅自終止合約違約;陽反告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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