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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上市櫃食品業設實驗室

中央社/ 2014.10.16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6日電)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增訂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食品業者,應設實驗室自主檢驗。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從上週開始排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歷經多日漫長討論,終於在晚間11時30分完成初審,不過朝野對部分條文仍有爭議,有待協商,也讓修法能否順利儘速三讀增添變數。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至於應訂定的食安監測計畫、應辦理檢驗的食品業者類別、規模、最低檢驗週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初審也通過罰則,若業者未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未設實驗室、未建立追蹤追溯系統,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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