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總處表示,103年年終慰問金是以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2萬5000元以下的「照顧弱勢」為發放門檻,除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犧牲者外,超過上述數額者都未發給。
人事總處指出,媒體報導新增符合年終慰問金領取資格的人,一半以上退休總所得超過4萬元,並非事實,應是誤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案估算年終慰問金所編列的資料。
人事總處說,媒體報導提到上校8級及中校9級「退休總所得」分別為4萬5750元及4萬420元,其實指的是計算月退休俸在職同官階人員的「薪額」,而非其實際支領的月退休金(俸)數額。
人事總處指出,行政院已決定103年年終慰問金發放基準數額調整為支(兼)領月退休金(俸)2萬5000元以下,是包括舊制及新制退休金的合計數額,而非只有舊制退休金的金額。
因此,人事總處說,必須在符合這個基準下,年終慰問金的實際發放數額,才能依退休軍公教人員現職俸(薪)額一項,再乘以退休(伍)人員年資比例去計算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