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至市面上稽查正義及頂新油品販售及使用情況,計稽查販賣業71家、餐飲業17家,均未發現有違規產品。
衛生局吳局長澤誠提醒,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食品摻偽或假冒情形,不得製造、販賣、公開陳列。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符合本法規定,對於有違反第1項食品安全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售,並封存產品。
若發現基隆市食品業者仍販售或製作違規產品供消費者使用,可撥打電話:24230181轉181-187食品藥物管理科或市民熱線1999檢舉,如果不確定違規產品亦可電話詢問或至基隆市衛生局服務台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