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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虹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15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15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989,216,7225.預定買回之期間:103/10/16~103/12/15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30.00~60.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7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03年10月15日臨時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 一 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以下簡 稱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第 二 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 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轉讓期間)第 三 條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 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受讓人之資格)第 四 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有特殊貢 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 之權利。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 。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 用本辦法。第 五 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 殊貢獻及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 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得受 讓認購股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轉讓之程式)第 六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以下程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 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 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 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 七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 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 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 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 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後之權利義務﹚。(轉讓後之權利義務)第 八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 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第 九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 得辦理過戶作業。(其他事項)第 十 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 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 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股東 會報告,修正時亦同。第十二條 本辦法修訂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五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之同意通過 ,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參佰萬股。二、上述擬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一 點四七%,且擬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合併財務報表流動資產之一點 八七%,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 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孫 達 汶中 華 民 國 一○三年十月十五日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係在合理範圍之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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