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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祥:公告本公司103年現金減資換發新股上市買賣日期暨退還股款發放日。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15 00:00
一、本公司於103年6月2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少資本退還股款,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7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6111號函核准同意辦理減資銷除股份;本公司「現金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書」,亦已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12日臺證上一字第1030018839號函核准在案。二、本次換發無實體新股自103年10月20日(星期一)上市買賣,原舊股票依規定已於103年10月8日起至103年10月19日止停止在市場交易,且在新股上市買賣時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茲將上市有關事項公告如后:(一)、應換發之舊股票: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244,304,339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2,443,043,390元。(二)、本次減資股款:普通股64,252,041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新台幣642,520,410元。(三)、減資後換發無實體新股:總計普通股180,052,298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新台幣1,800,522,980元。(四)、本公司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五)、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三、前項換發之新股訂於103年10月20日(星期一)開始換發,換發新股手續如下:(一)、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務必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二)、已送存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三)、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須俟新股發放日(民國103年10月20日)後,股東持現股之舊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及集保存簿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四)、換發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97號B2,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702-3999。四、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訂於103年10月20日,以匯款方式或「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郵寄各股東,匯費或郵資(含退匯轉開支票之郵資)由股東支付。五、本次公司辦理減資,係以現金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依規定不需課徵所得稅。六、依據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0761號函釋所明定,公司辦理減資,收回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之緩課股票,核屬股票轉讓之性質,應歸課減資收回年度之股東所得稅。另按財政部73年1月25日台財稅第50563號函釋規定,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並上市前,個人取得增資緩課所得稅記名股票,而於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後,始行轉讓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本公司曾於民國83至88年辦理盈餘轉增資緩課股利所得稅,若股東仍持有該部份緩課股票,因本次減資造成緩課原因消滅而需計算股利所得之個人股東,可將該股利所得計入每年新台幣27萬元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註:本公司88年辦理盈餘轉增資緩課股利所得稅,由於已適用兩稅合一稅制,將無法納入上述新台幣27萬元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七、除另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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