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52歲的陳旭輝自保三退休後,今年1月間某日下午4時,在住處喝了2杯高粱酒後,晚上10時騎車載前妻行經基隆市精一路、南榮路口時,逆向騎在斑馬線上,被在附近取締酒駕的警員許志成與同僚楊廷玉看到。
許、楊二員一路騎車緊追,攔下陳時,眼見陳雙手推著機車走在騎樓,且聞到酒味很濃,因酒測值0.99,陳被控酒駕。
法院審理時,陳否認酒駕,堅稱是前妻騎的車;為求慎重,法官勘驗陳酒駕時,與取締警員相對位置,發現僅相距17.4公尺,且該處路燈明亮,道路能見度佳,加上許志成又清楚地說出陳當時頭戴黑色安全帽、陳的前妻戴紅色安全帽,以及2人衣服顏色,認定陳酒駕事證明確。
法院指出,陳自檢察官調查時到法官審理期間,一路否認到底,毫無悔意,法治觀念嚴重偏差,因此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