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和桐化學:更正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期間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13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09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40,095,8055.預定買回之期間:103/10/13~103/12/12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9.98~16.05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6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出席,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讓股份種類、權利義務內容及受限情形)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轉讓期間)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受讓人資格)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含)以上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且其在職期間未有重大過失遭處分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轉讓程式)第五條員工得認購之股數將依照員工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需兼顧本次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員工得認購股數,並將執行情形提最近一次董事會中報告。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公司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仍有不足則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每股轉讓價格)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並得加計資金成本(依本辦法訂定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為計算依據)。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轉讓後之權利義務)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其他有關公司及員工權利義務事項)第九條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或執行相關修訂事宜後提報董事會,並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第十一條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一O三年十月九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出席,全體出席董事同意出具前述聲明書。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公司經委託會計師評估認為本次買回股份之價格區間應屬合理且對本公司之財務結構、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等均無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