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燈會 走春 賞櫻

搭郵輪 小心權益不受保障

中央商情網/ 2014.10.09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14年10月9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市調11家業者的郵輪行程發現,定金收取有2家占團費的55%、1家44%,超過官方定型化契約規定的30%;取消退費時,並有9家不適用官方旅遊定型化契約。

國人旅遊也漸漸流行搭郵輪,但很多郵輪都是外商所有,航行在公海上,相關消費權益就可能不受國內行政規範約束,易生糾紛,消費者應注意。

消基會8月間隨機挑選有推出郵輪行程的旅行社共11家,以業者的官網刊載的任一郵輪團體旅遊為調查樣本,若相關調查資訊未於網站上公布,則以消費者身分去電洽詢。

樣本旅行社共包括山富國際、上順、中僑、永盛、百威、行家、金展、東南、易遊網、理想及雄獅。

消基會發現,定金占團費比例落差不小,最低為6.8%,最高竟然達到55%;其中有2家業者定金比例達55%、1家44%。

又消基會查閱「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未約定旅遊團定金上限;但參考其他官方版的消費定型化契約規定,定金至高都不會超過總價的30%,呼籲業者宜酌予採用,對消費者較為公平。

其次,郵輪不像飛機有定期航班,每一個停靠的港口都必須事前申請、取得許可,因此通常前一年就已排出來年的航程與時間;但消費者報名付定金後,要確認不會因私人因素影響行程,否則損失慘重。

但消基會調查發現,僅2家旅行社表示郵輪旅遊的退費辦法,適用交通部觀光局官方的定型化契約版本規定,分別是行家、金展,前者搭配的是地中海郵輪、後者為公主郵輪。

但也發現高達9家不適用我國官方旅遊定型化契約;甚至有業者要求消費者簽署落海、意外等事故,郵輪業者概不負責條款。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意外傷害是否為旅客個人因素造成,不是郵輪業者說了算,且業者對自己所提供的服務與提供服務的場所負有安全上的管理責任與注意義務,甚至負有無過失責任;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與第7條之1,以及第10條之1,就算消費者已簽署了以上的特別協議書,仍可主張該等約定為無效。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