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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商銀:為不服經濟部限期本公司於103年12月31日前改選完成,並依法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逾期董事、監察人職務即當然解任之處分,本公司於今日(103/10/09)向行政院提呈聲請訴願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09 00:00
第七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處分機關:經濟部受處分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文書案號:103年09月09日經授商字第10301186630號函2.事實發生日:103/10/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為不服經濟部103年09月09日經授商字第10301186630號函處分本公司於103年12月31日前改選完成,並依法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逾期董事、監察人職務即當然解任,本公司於103年10月9日向行政院提呈訴願書請求撤銷經濟部中華民國103年09月09日經授商字第10301186630號函之處分。4.處理過程:經濟部以103年09月09日經授商字第10301186630號函限期本公司於103年12月31日前改選完成,並依法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逾期董事、監察人職務即當然解任。本公司103.09.25董事會決議提起訴願。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訴願程式已委請律師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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