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銘宗表示,為了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金管會研議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預計下周送行政院。除了加重罰鍰,銀行法61條之一的精神也會納入金融消保法,也就是情節重大時,金管會可以停止銀行銷售該項業務,或解除經理人或職員職務、解除董監事職務。
此外,以往金融消費爭議只能採個別評議求償,修正案也將新增金融消費的「集體評議」機制,未來若屬同樣金融商品爭議,消費者可以集體評議求償。
曾銘宗表示,現在金管會積極開放業務,推動亞太理財平台包含國際金融業務(OBU)、國際證券業務(OSU)與國際保險業務(OIU)等,因此一定要建立好消費者保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