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9月11日金管銀控字第10300254740號函。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3年10月7日證櫃債字第10300270951號函。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三條。公告事項:一、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美金660佰萬元整。二、票面金額:本債券票面金額為美金1佰萬元乙種。三、發行日期:103年10月8日。四、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五、票面利率:本債券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按年息5.10%計算。六、本息償還期限及方法:(一)期限:本債券自民國103年10月8日發行,無到期日。並訂有提前贖回條款:本債券於發行屆滿12年後,在符合發行要點所訂定之條件之一,且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前提下,本行得提前贖回。詳細內容請參閱本債券發行要點。(二)付息方式: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每年7月1日依票面固定利率採單利計息,每年付息一次。利息金額均依票面利率按月單利計息(30/360),以本行計得者為準,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不另計利息。(三)利息支付條件:1.本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股息)時,不得支付利息;但累積未分配盈餘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後之餘額大於支付利息,且其支付未變更原定利息計付約定條件者,不在此限。因前事由而不予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2.倘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比率前,應遞延償還本息,所遞延之利息不得再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