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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泰:本公司相關人員因證券交易法等遭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之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07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經理人。法院名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5384號、103年度偵字第23321號。2.事實發生日:103/10/0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計二案,案由如下:第一案:依起訴書內容所述,本公司於95年受到當時政府規定本國企業對大陸地區投資金額以公司淨值40%為上限之限制,當時本公司所餘對大陸地區之許可投資額度不足,無法直接以本公司名義到大陸投資,當時負責人遂決定未依法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報,逕行轉投資大陸。嗣於97年間發生金融風暴,造成投資損失,期間負責人為避免本公司違法投資前所述大陸公司一事被發現,又為掩飾本公司之投資損失,乃於編製財報期間經由當時負責人將短差之現金差異匯入本公司,以設法修飾本公司之現金帳戶,這些損失是前任管理階層投資決策以及管理不善所造成帳務差異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第二案:依起訴書內容所述,本公司前執行長任職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之便,行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4.處理過程: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式,一切靜待司法審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有關第一案之投資損失期間負責人已將現金差異補足,並承諾不再匯出,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任律師研商,一切依法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有經理人因執行上級交辦事件而違反相關法令遭地院起訴,檢察官認為調查期間態度良好,且未收受任何佣金或獲取任何不法利益,因此建請緩刑,此為多年前舊案,對本公司營運無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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