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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增訂細則 工會會員若遭不當解僱 資格仍可保留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2014.10.07 00:00
勞動部今(7)日表示,《工會法施行細則》將在明(8)日完成修正,其中特別增訂,工會會員或幹部遭雇主資遣或解僱,仍可以保留其工會幹部身分,繼續執行工會運作相關事務,以嚇阻雇主採取不當勞動行為。

勞動部指出,《工會法施行細則》自2011年5月1日配合《工會法》修正發布施行至今已逾3年,雖已發揮補充母法規定之功能,但仍有若干規範尚非明確。為了使法令規定能夠貼近工會實務運作的需求,明確執法上的一致性,進行此次修正。

主要修正重點如下:(1)明確廠場型企業工會應具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的要件。(2)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僅限直轄市及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3)明確工會理事人數增置標準。

(4)遭雇主資遣或解僱的工會幹部或會員,得透過於工會章程明定或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保留其幹部或會員資格。

(5)明定代扣會費除經會員個別同意外,尚包含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議決、工會章程規定、團體協約之約定及工會與雇主有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等情形。另,勞資雙方於《工會法》2011年5月1日施行前已約定代扣會費者,不須重新取得同意。

(6)辦理會務需請「會務假」之範圍,除現有辦理該工會事務、從事或參與政府指定或辦理相關活動或集會、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相關活動或集會外,另增列辦理該工會選舉事務時,亦得請公假。

勞動部強調,此次細則修正,包括企業工會之成立門檻予以明確化,降低工會間之爭執甚至衝突;雇主無法透過解僱工會會員及重要幹部方式而影響工會正常運作,嚇阻不當勞動行為之出現;以及雇主代扣工會會員會費範圍更為明確,降低因代扣會費所衍生之衝突等。

勞動部表示,這皆可有效落實《工會法》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之目的,促成工會健全運作,讓「勞動三權」真正可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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