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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飯個資洩 強行銷可訴諸法律

中央商情網/ 2014.10.07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14年10月7日電)消基會公布調查26家業者的顧客意見表所做個資蒐集項目,最少5項、最多11項;提醒吃頓飯不需要給個資,依法可拒絕行銷電話、簡訊等,若持續行銷,消費者可求償新台幣500到2萬元。

消基會指出,今年7到8月間由志工到全國餐飲、旅宿業蒐集26家「顧客意見表」,分析後發現,當中要消費者填的個資項目最少是5項。

請消費者填5項個資的計有2家業者,分別是「維那奇」請消費者填姓名、E-mail、手機號碼、性別及年齡等,以及「摩斯漢堡」請消費者填姓名、電話或E- mail擇一填寫、性別、年齡、職業。

請消費者填個資項目最多的是「小墾丁渡假村」,包含姓名、E-mail、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職業、居住地、住址、電話、平均月收入等。

消基會提醒,自己才是個資保護的最好守門員,並呼籲吃個飯而已,非必要性時別提供個資;又過於私密的資料,建議就別給,例如電話、月收入、年收入、地址、身份證字號;另如薪資及婚姻狀況已逾越必要範圍,提供消費滿意度意見就好,別被業者牽著鼻子走。

而何謂必要性?也就是消費者不提供,業者將無法完成業務,例如申辦手機門號,政府規定要提供雙證件,就是必要性資料。

消基會並說,2010年新修正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但「個資法」第19條也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業者可使用該資料;所以只要消費者在意見表上簽下自己的大名,便表示同意業者蒐集自己的個資了;所以消費者要懂得非必要性時別填寫。

萬一填了,幸而也有「法」可解。消基會引述「個資法」第20條第2、3項指出,「……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且「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消基會指出,當消費者接到業者的行銷電話、簡訊、E-mail,可以明白表示拒絕,並留存證據,例如拒絕的電話錄音、簡訊或E-mail,倘業者還是繼續行銷,消費者便可以依據「個資法」第28條,向業者求償每則新台幣500到2萬元的損害賠償。

主管機關也可以依據「個資法」第48條,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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