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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中小學每校至少1輔導師

中央商情網/ 2014.10.06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14年10月6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學生輔導法草案,明訂國中小及高中每校至少置1名專任輔導教師。並將學生輔導三級體制入法。

初審條文將軍事及警察學校納入學生輔導法規定。未來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學生輔導工作。高中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供學生心理評估、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

關於各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行政院草案原本規定,國小24班以上者設1人。但朝野立委都擔憂,班級數在24班以下的國小很多,這會造成7成以上小學沒輔導老師。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楊玉欣說,花蓮102所國小中,只有4所國小班級數達24班。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鄭麗君則說,許多偏鄉學校學生面臨隔代教養等問題,更需要專責輔導教師協助。

委員會最後通過初審條文規定,國小24班以下者置1人、25班以上每24班置1人;國中15班以下者置1人,16班以上每15班置1人;高中12班以下者置1人,13班以上每12班置1人。確保三級學校都至少有1名專任輔導老師。

初審條文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從初級到三級預防工作,提供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三級輔導。發展性輔導為初級預防工作,須以全校或班級學生為對象,擬訂學校輔導工作計畫;介入性輔導為次級預防工作,針對經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需求等為對象。

處遇性輔導是三級預防工作,經前兩種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有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經審慎評估須轉介到其他專業機構接受各類專業服務者。

因應少子化趨勢,學校班級數可能減少。初審條文規定,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配置規定,從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起逐年增加,並自106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5年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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