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調查發現,侯博明於民國102年8月28日得知聚陽實業旗下子公司,將以每股0.8美元價格,收購南紡子公司「南方紡織責任有限公司」50%股權,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訊息後,隨即於102年8月29日買進南方紡織責任公司股票300張。
檢方指出,南方公司於102年10月3日於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交易重大訊息;公告3日後,股價累積漲幅達18.6%。雖然尚未賣出,但經估算獲利達新台幣221萬9215元。
檢察官偵結後,今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對侯博明提起公訴。但考量侯博明在偵查中自白犯行,且繳出犯罪所得,建議法官減輕其刑。
侯博明下午發表聲明指出,於紡織業深耕數十年,一向誠信行事,從未利用身分職務獲取任何不法利益;過往迄今所購南紡公司股票,均為長期持有,一經買入從未售出。
聲明中指出,此次遭檢方起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是因不諳法令,一時疏查,以致誤犯法令規定,在偵查過程中已全盤向檢察官說明。日後也將一本初衷,全力配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