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3/10/03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高雄銀行等8家銀行。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首次動用日起算至屆滿5年之日止。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授信總額度新台幣14億元整。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1)流動比率維持在100%(含)以上。(2)負債比率不得高於120%。(3)本金利息保障倍數維持在1.1倍(含)以上。(4)有形資產不得低於新台幣12億元。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充實營運資金。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償還既有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