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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選舉 公設不得插設競選廣告

台灣好新聞/ 2014.10.02 00:00
記者何沛霖/高雄報導今年底選舉即將開跑,高雄市政府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規定,今天公告競選廣告物遵守事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市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地點,不在此限。另外,候選人得於競選辦公處及政黨辦公處為中心左右各30公尺以內設置競選廣告物;法定競選期間,候選人得於私人處所設置競選廣告物。環保局表示,以往選舉時,高雄市政府以劃定參選人選舉旗幟、布條、小看板等廣告物專區(共409處),主要設置於市區道路兩旁或公園綠地等處,今年11月29日舉辦之五合一公職人員選舉,為維護市容景觀及避免影響行車安全,公有地、安全島、人行道及橋樑等將不得於任何開放公共設施地點設置小看板、旗幟及布條廣告等競選廣告物。法定競選期間若設置於私有地或建物之競選廣告物,需經土地或建物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環保局長陳金德表示,為保有一個乾淨、環保的市容景觀及安全的行車環境,經重新檢討後修正競選廣告物插設及懸掛地點及遵行事項,期待並呼籲各公職候選人於競選期間,確實遵守公告事項,為市民保有乾淨、清新與安全的美好環境。更多:台灣好新聞:http://yam.taiwanho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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