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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結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9.30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292號2.事實發生日:103/09/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及自民國(下同)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度股息及其遲延利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9,780,82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度股息及其遲延利息。上開請求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遂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96年1月5日至96年3月1日之股息應予給付,其餘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駁回部分由上訴人負擔(詳細金額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正本後再行公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部分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約一千餘萬元(詳細金額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正本後再行公告)。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於收受判決正本後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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