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長李朝卿在2012年11月因涉嫌收取工程回扣,遭檢方以貪污罪起訴,並遭內政部停職,他2度向內政部申請復職都被駁回,因此向行政院提出訴願。行政院訴願會認為李朝卿涉貪案從地檢署起訴至今,法院已審理1年多,針對原本准駁復職的裁量事實基礎是否已有變更,有進一步查明、了解的必要,因此日前撤銷內政部原來的決定,並要求內政部在2個月內查明後,重做處分。
內政部30日晚間指出,內政部日前已去函南投地方法院,了解李朝卿所涉貪汙案件的最新審理情形,南投地院回函表示目前仍在審理中,相關事證尚未明確,有持續審理的必要。
內政部表示,考量縣府公務員在調查過程中對李朝卿有諸多指控及自白,若現在准許李朝卿復職,恐會影響涉案公務員在法院後續審理時對案件的陳述與態度,且之後仍有可能再傳喚相關人證,依現況判斷,此案的裁量基礎至今並未改變,因此仍決定駁回李朝卿的復職申請。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黃正雄說:『(原音)我們經過審視之後,法律適用的妥適性、案件事實的基礎還有李朝卿縣長陳述意見理由以後,我們綜合考量停職原因到現今還是存在,所以原來停職的事實沒有改變,所以我們這次還是再次否准李朝卿縣長復職的決定。』
內政部當初是依「公務員懲戒法」將李朝卿移交監察院調查,並予以停職。內政部表示,行政院訴願會認同內政部引用「公務員懲戒法」將民選縣長停職。
內政部強調,「公務員懲戒法」較「地方制度法」嚴謹,深具整飭官箴性質,因此,在通盤衡酌此案情節及彰顯政府打擊貪腐決心等行政目的後,仍維持以「公務員懲戒法」做為此案的處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