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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租:代子公司中租迪和(股)公司公告取得永旺能源(股)公司所持有永唐有限公司百分之百(100%)出資額權利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9.30 00:00
第二條 第20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永唐有限公司出資額新台幣430,000,000之權利2.事實發生日:103/9/30~103/9/30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永唐有限公司全部出資額權利,交易金額新台幣445,00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永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關係:無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1. 本合約買賣總價金係以雙方暫結報表之金額明細而定,如2014年9月30日經正式會計結算確認後,永唐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情況有變動時,雙方合意就已約定之總價金,另以增補契約方式進行找補。2.待相對人完成出資額轉讓合約特別約款後,中租迪和(股)公司方依付款時程及條件撥付買賣價金,惟雙方約定期間屆至,對於有權利瑕疵之太陽能案場或設備,相對人應自行或指定第三人向永唐有限公司買受。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 依照中租迪和(股)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式辦理價格決定參考依據:中租迪和(股)公司就永唐有限公司淨值,參酌外部專家工業技術研究院出具之太陽能發電評估報告,及外部會計師就價格決定所出具之允當意見書,中租迪和(股)公司在可承擔風險範圍內及價值內決定其價格。決策單位:董事會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中租迪和(股)公司累積持有永唐有限公司100%之出資額,資本額為新台幣430,000,000元12.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之比例:74.79%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權益之比例:88.84%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4,756,622,000)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中租迪和(股)公司受讓永唐有限公司全部出資額後,等同取得71座太陽能發電案廠,除可獲得二十年穩定發電收入,達到多角化經營及延伸中租迪和(股)公司既有客戶及產品價值鏈外,並配合政府政策發展太陽能發電之綠能產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17.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18.監察人承認日期:不適用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20.其他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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