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處表示,托育人員需檢附下列文件,向托育地點所轄的社區保母系統申請登記﹕
(一)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檢查項目包含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A型肝炎抗體(含IgM Anti-HAV 及IgG Anti-HAV)、傷寒。
(二) 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影本。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黏貼於申請表)。
(四) 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六) 自我評量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
(七) 申請書、切結書及同意書正本。
(八) 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附第(六)及第(八)文件)。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呼籲,請托育人員儘速向托育地點所轄之社區保母系統提出登記;違反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完成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