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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人員請向社區保母系統提出登記,以免受罰

大成報/ 2014.09.30 00:00
【大成報記者黃富釧/新竹報導】政府為建立居家照顧服務管理機制,保障送托兒童及托育人員(保母)雙方之權益,托育人員需辦理登記後始可從業,並於本(103)年12月1日起生效,但照顧三親等內幼童者不在此限,亦即祖父母帶孫子是不用辦理登記。

社會處表示,托育人員需檢附下列文件,向托育地點所轄的社區保母系統申請登記﹕

(一)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檢查項目包含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A型肝炎抗體(含IgM Anti-HAV 及IgG Anti-HAV)、傷寒。

(二) 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影本。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黏貼於申請表)。

(四) 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六) 自我評量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

(七) 申請書、切結書及同意書正本。

(八) 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附第(六)及第(八)文件)。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呼籲,請托育人員儘速向托育地點所轄之社區保母系統提出登記;違反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完成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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