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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陽工業:公告更正本公司監察人盧明軒所召集之103年11月13日股東臨時會之股務代理機構為「不明」(尚未有股務代理機構承辦)。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9.30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09/292.公司名稱:三陽工業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 元富證券於103年9月29日以重大訊息公告澄清「元富證券並非三陽工業監察人 盧明軒所召集之103年股東臨時會之代辦股務機構,且元富證券亦未與 三陽工業簽有代辦股務契約」。8.因應措施: 因監察人盧明軒所召集之103年11月13日股東臨時會,原三陽工業代監察人 盧明軒公告之該次股東臨時會之股務代理機構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而今元富證券以重大訊息公告澄清後,為恐三陽工業股東 誤認混淆而權益受損,特緊急公告更正監察人盧明軒所召集之103年11月13日 股東臨時會之股務代理機構為「不明」(尚未有股務代理機構承辦)。9.其他應敘明事項: (1)因監察人盧明軒所召集之10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討論之部分議案之主要目的,   業已於本公司第24屆第6次董事會及本公司預定召集之103年11月19日股東臨時會 進行討論,而其餘議案亦未符本公司利益,故監察人盧明軒本次所召集之股東 臨時會,顯與公司法第220條所定之法定要件不符,本公司將向法院提起確認 監察人違法召集股東會之訴。 (2)本公司因代監察人盧明軒公告103年11月13日股東臨時會相關訊息而遭誤導 轉發錯誤訊息,致本公司名譽有受損之虞。除將予以追究監察人盧明軒相關法律 責任外,未來該監察人要求本公司公告之相關事項,本公司亦將酌情決定是否 代為公告之,以保障本公司股東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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