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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罰 重罰強冠12.5億

自由時報/ 2014.09.2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衛福部次長許銘能表示,若新法在判決前通過,成功切割「刑事罰金」和「行政罰鍰」,解決一罪不二罰問題,且依「一事一罰」原則,強冠廿五項問題油品最重可罰十二億五千萬,甚至往上剝奪所有不法利得。

許銘能說明,由於切割了「刑事罰金」和「行政罰鍰」,不管法院未來對強冠負責人做出什麼判決,高雄衛生局對強冠全統香豬油開罰五千萬的行政罰鍰,都不會被撤銷。

假如高雄市衛生局進一步調查證明強冠知道自香港進口的是非食用油,卻惡意製成另外廿四項問題油品,也可依「一事一罰」原則,比照全統香豬油罰五千萬,對強冠生產其他廿四項問題油品逐一重罰、最多累計可罰到十二億元,總計十二億五千萬元。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若高雄衛生局調查強冠生產的廿五項油品,獲取的不法利得大於十二億五千萬元,行政罰鍰處分還可再向上追討。

許銘能解釋,新法草案中,將食安法四十九條針對刑法對法人(公司)可處的最高十倍罰金刑刪掉,若修法成功,法院就只能針對犯罪行為人、自然人做判決,而對法人的罰鍰,則回歸到由行政機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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