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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款 前軍情局長葛廣明判2年半

自由時報/ 2014.09.2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長葛廣明,卸任後未繳回三百七十萬餘元公款,被控貪污,最高法院認為,葛曾要求下屬把公款帶回家,還拿部分公款發獎金,已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產罪」,考量他坦承犯行及交還公款,減刑兩次後,判刑二年六月確定、褫奪公權一年,葛不但要坐牢,連退休金也泡湯。

葛曾遭羈押,先前已獲交保,最高法院昨判決確定後,已轉請檢方通知移民署防止葛出境。記者昨無法聯繫到葛本人。

葛在扁執政時期擔任軍事情報局中將局長,九十七年九月三日指示辦公室秘書,將應繳回國庫的專案經費三百七十萬九千元,帶回秘書家中,葛還從上述公款中,挪用四十五萬元發放慰問金與獎金給下屬,馬英九就任總統後,葛被檢舉不法,保防部門介入調查,葛遭撤換移送軍法審判。

高等軍事法院審理後,將葛重判十四年,葛上訴最高軍事法院,因軍審法回歸普通法院審理,移由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更三審考量葛的犯罪動機及犯後態度,認為葛自己沒花到半毛錢,雖將四十五萬元以個人名義致贈軍情局遺族、離退同仁春節獎金及捐贈泰北地區學校,非用於個人享樂,危害不大,由於葛在偵查中自白,合議庭將他減刑一次,再因葛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的「情堪憫恕條款」,又減刑一次,最後判刑二年半,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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