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曾遭羈押,先前已獲交保,最高法院昨判決確定後,已轉請檢方通知移民署防止葛出境。記者昨無法聯繫到葛本人。
葛在扁執政時期擔任軍事情報局中將局長,九十七年九月三日指示辦公室秘書,將應繳回國庫的專案經費三百七十萬九千元,帶回秘書家中,葛還從上述公款中,挪用四十五萬元發放慰問金與獎金給下屬,馬英九就任總統後,葛被檢舉不法,保防部門介入調查,葛遭撤換移送軍法審判。
高等軍事法院審理後,將葛重判十四年,葛上訴最高軍事法院,因軍審法回歸普通法院審理,移由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更三審考量葛的犯罪動機及犯後態度,認為葛自己沒花到半毛錢,雖將四十五萬元以個人名義致贈軍情局遺族、離退同仁春節獎金及捐贈泰北地區學校,非用於個人享樂,危害不大,由於葛在偵查中自白,合議庭將他減刑一次,再因葛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的「情堪憫恕條款」,又減刑一次,最後判刑二年半,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