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為強化事業單位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動部已增訂《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補足差額;且針對雇主未依法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者,也增修《勞動基準法》規定,增加雇主責任,課予刑罰。目前該修正草案正於行政院審查中。
勞動部指出,有關退休金及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範圍乙節,查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積欠工資墊償範圍為勞工被積欠之6個月工資,若將退休金及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須增加墊償支出及提高墊償費率,因應墊償範圍擴大後,墊償申請人數之增加,須審慎研議。
勞動部日前已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惟因涉及墊償範圍及費率等事項,為求周延可行,並顧及勞工權益,該部正進一步研議細節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