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質豬油風暴後,為了強化食品安全,行政院再次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提高不肖廠商的刑責和罰金。
根據行政院會25日通過的修法草案,食品攙偽、假冒,或加入未允許的添加物等,由現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肖廠商行為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除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衛福部次長許銘能說:『(原音)刑度部分,攙偽、假冒原來是5年以下,提高到7年以下,對於罰金,不管是攙偽、假冒或至人體危害、致重傷或死亡,刑度是沒有增加,但是罰金都是增加到原來的10倍。』
這次修法並沒有訂定溯及既往條款,但刪除食管法第49條授予法院得對法人處以罰金的規定,且新增排除「刑法」第2條第3項適用,行政罰不會再被刑事罰撤銷,避免重演大統油「一事不二罰」的情況;因此高雄市政府對強冠的5千萬罰鍰將不會被撤銷。
許銘能也指出,修法雖然不溯及既往,但是搭配目前「數罪併罰」的制度,強冠公司和郭烈成並不會被輕判。